索引号 01525503-0-/2022-0823010 发布机构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目录 扩大有效投资 发布日期 2022-08-23
文号 保发改投资〔2022〕248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参照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国有资产资源清理盘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分工、形成合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抓好相关工作。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


全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以下简称《意见》),参照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国有资产资源清理盘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工作台账

(一)建立推进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各园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协调机制,在全市国有资产资源清理盘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能源局、市林草局、市机关事务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梳理存量资产台账。各县(市、区)、各园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明确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全面梳理本地区、本行业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本地区、本行业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将积极争取纳入省级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能源局、市林草局、市机关事务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一)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争取符合条件项目列入国家基础设施REITs试点库,紧盯底层资产较好、前期工作成熟的潜力项目,主动靠前服务,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服务指导项目业主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实现基础设施REITs零突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鼓励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协助开展咨询顾问、尽职调查、方案优化、信息披露、技术支撑、融资服务等,为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推动存量资产盘活交易更加规范、高效、便捷。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吸引更多买方参与交易竞价。(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能源局、市机关事务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资金支持。(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模式,有效盘活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市国资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引导

(一)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产权不明晰的,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前期手续不齐全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规划和用地政策。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存量项目完善规划、用地、产权登记等手续,积极妥善解决土地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督促激励引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以适当方式积极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予以惩戒。研究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当年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用好回收资金扩大有效投资

(一)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物流枢纽、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能源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在申报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按规定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

(一)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要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严格落实相关中介机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中介机构等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的专业机构,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依法追责。(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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