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3-0/20230724-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目录 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 2023-07-24
文号 保办字【2023】50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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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制度》等6个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制度》、《保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会议制度》、《保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约谈制度》、《保山市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制度》、《保山市银企合作沟通制度》、《保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发至县处级)



保山市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

民营企业工作制度

为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促进“两个健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将现有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由市级领导、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挂钩联系民营企业扩大至全市一定范围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教育、卫生等相关事业单位除外),开展为企服务工作,其中市级领导、市管干部(含职级干部)由市本级负责安排挂钩民营企业。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条 联系服务民营企业范围

市级领导、市管干部挂钩联系服务对象主要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市级领导每人联系服务2户,处级干部每人联系服务1户;联系服务关系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做局部增补或调整;市级领导在市内调整任职的,原挂钩联系企业不变,调离保山市的由原岗位新任领导接替;市管干部市内调整任职的,挂钩关系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决定联系服务范围。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在传播政策中当好“宣传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等创新理论,强化政策形势分析研判,及时了解企业所需,精准宣传、推送涉企政策、法律法规等,提升企业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和运用度。大力践行典型引路法,做好企业先进管理、创新发展经验宣传,引导广大民营企业诚信经营、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在畅通渠道中扮好“服务员”。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经常与企业交心谈心,以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切入点,及时了解企业所急所盼,畅通信息传递渠道,协助、引导企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践行“发现问题—协调解决—落实问效”服务举措,搭建好桥梁纽带。

(三)在提供建议中做好“调研员”。落实大兴调查研究工作要求,践行一线工作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企业调研,进一步了解优化营商环境的难点、堵点、痛点,认真听取企业在发展中对政务环境、法治环境、诚信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条 纪律要求

(一)主动履职。树立为企服务宗旨,结合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工作要求,主动履行“宣传员”、“服务员”、“调研员”职责,每季度至少1次通过到挂钩联系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座谈了解、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沟通服务,认真填写《保山市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企业工作登记表》,由挂钩领导所在单位收集报送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分析或通报。

(二)严守纪律。把握“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标尺,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禁止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划清公私界限、坚守道德底线、守住法律红线,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三)跟踪落实。建立企业服务闭环管理机制,市级领导及市管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必须第一时间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或给予明确答复、回应,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或“四上”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反馈,坚决杜绝出现对企业所反映的困难问题及诉求不管不顾、视而不见等情况,导致企业反映问题走营商环境投诉渠道。

(四)督查问效。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领导小组督查问效专项组对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履职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不认真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等情况将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山市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企业工作登记表

附 件

保山市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企业工作登记表

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职务

挂钩联系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开展工作的日期

开展工作方式

企业反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帮扶工作情况

(解决相关问题)

企业当前生产经营情况、产量产值等

备注































注:挂钩联系领导干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由所在单位汇总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赵云鹏,电话:2122650,邮箱:bssgxjfwtxk@163.com。


保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会议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定期组织研判营商环境工作有关事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全市工作会议

第四条 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主要以总结部署会和工作推进会形式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组工作会议

第五条 保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下设商事制度改革和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财税金融贸易、法治建设和法律服务、包容普惠创新、宣传推介、督查问效专项工作组。

第六条 专项组工作会议由各专项工作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事项需要研究可适时组织召开。

第七条 专项组工作会议参会对象为本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以及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也可根据每次会议内容确定参会对象。

第八条 专项组工作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本专项工作组负责的营商环境工作指标推进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会议研究工作的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

第九条 保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兼任。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内容由对应的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办公室成员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涉及市场主体培育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兼任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涉及政务服务工作由市政务服务局兼任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涉及营商环境其他方面工作或者需要协调推进的综合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兼任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适时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市场主体培育工作进行研判,并作出工作安排或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研究落实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领导交办的营商环境有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由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召开,每月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召开。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内容主要是研究涉及营商环境牵头事项或领导小组交办事项的推进落实,分析存在问题和短板,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推动工作落实。会议研究工作的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保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

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责任落实,全面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保山,根据《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约谈对象为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等。

第三条 约谈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预防为主、一事一谈、分级实施”的原则。约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适时、适度、从严,不得随意约谈、不得无原则约谈,确保约谈的严肃性。

第四条 约谈方式

约谈由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两种方式。

约谈分为“市营商办约谈、市级领导约谈”,视具体情况确定。

对一般性的工作、问题,由市营商办进行约谈,约谈对象为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相关企业分管领导。

对重要工作、重大问题案件,由市级分管行业和领域的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对象为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相关企业主要领导。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和《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部署要求不力的;

(二)被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或者被市级以上单位指出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被市级领导直接点名、明确指示要进行约谈的单位和个人;

(三)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存在领导不力、失职渎职、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的;

(四)本单位、本地区产生不良情况,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地区营商环境的;

(五)市营商办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立即进行纠正和解决的;

(六)营商环境问题案件、投诉件办结率低,且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或者对投诉件办理结果“不满意”,以及存在“假办结”的;

(七)对营商环境投诉、反映、举报,没有按要求办理,或者以各种理由欺骗和推脱责任的;

(八)推进《保山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保山市市场主体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没有按时序进度完成指标任务的;

(九)未按照市营商办要求配合开展工作,或者配合工作过程中存在应付过关、行动迟缓等情形的;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程序

确定约谈对象。市营商办定期和不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及时确定约谈对象和约谈方式。

下达约谈通知。市营商办向约谈对象下达书面约谈通知,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由市营商办约谈的,经市营商办主任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由市级领导出面约谈的,市营商办需提前向有关市级领导提出工作建议,经市级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约谈时间、地点由市级领导确定。

做好约谈记录。要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事项,严肃提出整改要求。约谈对象要对约谈内容及整改意见作出表态。约谈结束后,约谈双方要在《约谈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所有约谈记录均要建立约谈档案,由市营商办留存。

注重约谈效果。市营商办负责抓好约谈后整改的监督工作,确保约谈效果。约谈后7个工作日内,被约谈对象要以书面形式向市营商办写出专题整改报告,涉及长期整改落实事项的,被约谈对象要坚持定期报告,直到问题彻底整改。

严格结果应用。被约谈的单位及个人,将纳入营商环境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工作,实行扣分制及“一票否决制”。被约谈对象年内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约谈制度由市营商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畅通营商环境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办理工作,及时回应市场主体诉求,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发生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是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营商办)统筹协调全市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按照投诉渠道和工作职责分级负责投诉受理、转办、督办等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负责营商环境投诉办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投诉办理单位)。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投诉受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准“源头”治理。市、县(市、区)营商办通过主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方式,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五条 对以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一)不依法依规及时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或者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对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涉企优惠政策不予落实兑现的;

(五)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市场主体的;

(六)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培训、比赛等活动的;

(七)违法违规向市场主体要求提供人、财、物的;

(八)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

(九)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十)违法违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网、停气等措施的;

(十一)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十二)在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十三)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非因不可抗力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十四)对妨碍项目建设和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

(十五)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

(十六)由上级转办、交办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事项;

(十七)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四)治安和刑事案件;

(六)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八)匿名投诉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九)对已办结的同一事项,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十)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通过座谈交流、调研走访、网络平台、来电来信等渠道收集到的营商环境问题、意见、建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涉及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处理情况应及时转报同级投诉受理机构。

第八条 投诉受理机构在收到线下投诉后要及时审查,立即答复是否受理,不能第一时间答复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投诉办理

第九条 根据投诉内容和办理权限,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或者接到上级转办、交办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投诉办理单位办理。投诉办理单位不得再次将投诉转交其他单位办理。

第十条 投诉办理单位在收到转办件后,应及时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投诉事项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投诉人,同时报同级投诉受理机构备案。投诉办理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交办、转办件之日起10日内办结,因情况特殊10日内无法办结的,应当向同级受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若遇特别重大事项,在第一次延期时限内无法办结的,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需经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审核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终止办理: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三)在营商环境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介入投诉事项调查的;

(四)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五)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调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诉终止办理后,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被投诉人未执行和解协议的除外);

(二)投诉人收到反馈结果并予以认可的;

(三)投诉办理程序和结果依法合理,但投诉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且又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

(四)投诉内容经查不属实的。

第十三条 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提供新的证据或提出正当理由的,投诉办理单位应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建立台账、跟踪督促,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已办结的投诉事项,对难以办结的投诉事项要形成办理问题清单,提出工作建议,并按规定上报协调推动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

(一)故意偏袒、有失公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泄露投诉人、被投诉人商业等秘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处理工作的。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办理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的,应当挂牌督办,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等。

第十七条 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或者发现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经研判后,涉及党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在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必要时,可以报请上一级营商环境工作部门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十八条 投诉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人,不得借机牟取非法利益,破坏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如有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第十九条 被投诉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投诉处理制度,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实施年度营商环境考核扣分制,具体扣分办法由市、县(市、区)营商办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营商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银企合作沟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改善银企合作关系,畅通重点项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银企长效合作、良性互动,推动企业融资便利度不断提高,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健康良好的金融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银企双赢”的总体要求,建立银行和企业之间有组织、多形式、制度化的对接交流机制,搭建便捷化、常态化的银企合作对接平台,实现货币政策传导的有形化和具体化,有效解决银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促进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联动,为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推动银企全面提升金融工作水平。

第三条 银企合作本着双赢、市场、诚信工作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为指导,注重提高企业效益和银行资产质量,坚持政府搭建平台,强化市场运作,以法律为保障,改善信用环境,提升信用水平,强化信用监管。

第二章 对接内容

第四条 全市金融运行总体概况、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金融宏观调控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产业发展前景、融资需求、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希望得到帮助和支持的事项等。

第六条 银行信贷政策、融资产品、信贷流程及信贷准入条件等。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七条 建立银企对接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召开金融形势分析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全市重点项目、产业、企业贷款需求状况,介绍信贷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信贷支持企业经营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八条 建立银企沟通联系机制。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原则上每半年或每年召开一次,加强沟通交流。金融机构要主动将信贷支持重点、信贷政策、金融新产品等相关情况向企业通报,使企业及时了解信贷审批管理程序、信贷产品等方面的信息;企业要积极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行业情况、企业内部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让银行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企业,增强互信,不断密切银企关系。

第九条 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企业(项目)融资需求,举办银企对接活动,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组织金融机构进园区、进企业开展对接,通过宣讲金融政策、推介金融产品、反映信贷需求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制定授信服务方案。同时,组织企业(项目)和银行机构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不定期开展专项对接,对于有融资需求的对接项目,组织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向项目主体提供适宜的融资服务。

第十条 组织调研考察活动。牵头适时组织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建设项目、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项目实施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第十一条 推进银企对接成果落地落实。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企业(项目)线下跟踪对接力度,科学评估企业(项目)融资条件、还款能力,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反馈融资对接成果及资金到位情况。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要加强货币政策宣传,督促、引导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加大有效信贷投放力度;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金融业及民营企业座谈会;组织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对企业信贷需求开展对接,定期通报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情况。

第十三条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信贷政策,继续把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有市场、有效益、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资金需要,作为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加大对重要产业、重点企业、重要项目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着力支持农业、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发展,特别要加大对市内重点工业企业和重信用、效益好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把培育中小企业客户作为优化客户结构、控制风险的重要举措,在中小企业贷款的准入门槛、风险控制、产品创新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加强融资创新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全市发展目标,聚焦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创新金融产品,优化工程流程,努力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同时,强化对企业(项目)的融资辅导服务,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融资方案,进一步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防风险和促发展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企业(项目)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既不能盲目抽贷、断贷,也要防止企业违规使用资金造成风险。各企业要主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系和沟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财务管理,诚信经营,提高企业运营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银企沟通合作制度参与各方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把银企沟通合作制度作为承载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协调的平台,促进银企沟通合作机制具体化、有形化,确保银企合作有进展、有实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山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保山市市场主体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保山,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要求,以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为抓手,以市场主体的实际感受和满意度为出发点,紧扣促进市场主体倍增,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推动保山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抓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亮点、痛点、堵点,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前期充分核实信息,做好调查研究,确保真实无误;对有争议的问题,充分考虑实际,力求客观公正评述。

(三)注重引导、确保效果。始终将推动工作落实作为宣传报道的衡量标准,不宣传报道现阶段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

(四)把握尺度、依法监督。遵守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稿件送审制度。优化媒体跟踪问效方式方法,把握宣传报道分寸。

三、宣传重点

(一)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开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举措。宣传市委、市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打响“保山效率”、“保山服务”、“保山诚信”等营商环境新品牌;宣传我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政策文件,做好解读呈现,扩大社会知晓度、支持度和参与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围绕目标任务、内容指标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组织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全面准确做好阐释解读;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开展知识性普及。

(二)大力宣传我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任务和安排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以“十四五”时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和主要目标为导向,紧扣促进市场主体倍增,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大力宣传我市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倍增,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等方面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在社会树立“抓发展必须抓产业、抓产业必须抓营商环境优化”的鲜明导向。

(三)大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推进情况。深度聚焦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提升企业开办注销效率、优化投资工程项目审批、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提升中缅边境贸易便利度和物流便利度、加大企业人才引育、提升创新创业、高标准推进工业园区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便利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完善营商环境法治体系、提升监管执法水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各个方面、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多渠道、多形式、常态化开展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大力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各领域取得的工作进展、成效经验和典型案例。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成效亮点,积极报道各县(市、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工作、解决重难点问题、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示营商环境改善成效,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五)大力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持续开展跟踪问效。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聚焦《保山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对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市场主体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跟踪问效,聚焦市场主体关注的企业开办、政策执行、金融支持、税费服务,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保障问题,对各级各部门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跟踪问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合理诉求进行跟踪问效,坚持服务市场主体就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原则,聚焦市场主体急难愁盼问题,特别是提出的合理诉求,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推进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四、任务分工

(一)设置跟踪问效热线、邮箱。在市、县(市、区)两级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开设跟踪问效热线电话和邮箱,通过市、县(市、区)两级媒体大力宣传,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渠道。

(二)做好选题策划。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积极主动与各级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业务部门加强横向沟通,组织中央及省属驻保媒体、市级媒体、县级融媒体中心召开选题策划会,就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安排、宣传重点、时间节点等进行沟通协调,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通过向媒体提供报道选题、报道材料等多种方式,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宣传。

(三)开设专栏专题。保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保山新闻网站等市级媒体统一开设“优化营商环境”、“大抓项目 推动保山高质量发展”专栏专题,并适时开设“跟踪问效”、“典型引领”、“回音壁”等子栏目,聚焦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落实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招大引强专项行动等方面,围绕各地各部门工作动态、进展成效和重大典型等,从不同角度挖掘展示,连续推出系列报道;要在头版、首页等显著位置、固定时段持续开展好全年的宣传;在谋划好整体宣传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发挥特色、各展所长,对重点选题精心设计、精心打磨,推出一批有分量、有影响力的专题稿件和节目。

(四)刊播评论言论和综述。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结合重大时间节点组织刊播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评论、言论、理论文章。保山日报社刊发系列评论员文章;市广播电视台推出保视快评、保广短评。保山日报社以一年为时间节点,在正刊推出综述文章,并及时向中央及省级媒体推送。

(五)开展主题采访。中央及省属驻保媒体和市级媒体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采访路线和采访对象,梳理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的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分专题组织采访组深入基层一线深度挖掘,对全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制度创新、经验探索和取得成效进行深入报道,充分展示全市上下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特色亮点和成果成效。

(六)召开系列新闻发布会。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等部门,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推动保山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市委、市政府和各部门推出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围绕推进创新创业工作提升、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发展、加快建设区域物流中心、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支持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后续扶持、加大民生保障力度、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等重点内容,深入宣传报道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具体措施,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感知度和影响力,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浓厚舆论氛围。

(七)用好全媒体联动。市级媒体及各县级融媒体中心要按照方案要求,开设专题专栏主动发声、充分报道;各级网信部门统筹安排,充分发挥互联网主渠道作用,通过网站、APP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头条号、视频号等官方号组成的新媒体矩阵推送相关稿件,通过各级媒体同频共振,实现传播效应最大化。

(八)多角度做好对外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市、县(市、区)两级媒体充分运用中央、省级媒体平台及海外社交账号,对外宣介保山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具体举措,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提供舆论支撑。

(九)做好社会宣传。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节目、重点时段,充分利用宣传栏、LED屏、移动客户端等多载体多平台,采取宣传画、电子海报、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企业、群众对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知晓率、参与率,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深入基层、深入人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精心策划。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级新闻媒体要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正确导向,精心组织策划,注重组织实施,选派骨干力量参与宣传工作,结合保山实际,推出一批重点报道、典型报道。

(二)吃透政策,把握尺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要深刻领会、全面及时集纳转载中央和省级媒体准确宣传解读出台文件的目标任务、安排部署、技术标准等,对一些可能引发网络炒作的热点敏感问题,要审慎稳妥、准确把握。对工作推进中引发的舆论热点问题,网信部门要加强舆情分析研判、预警通报、联动处置。发改、投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有效开展舆论引导。

(三)建立机制,形成合力。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和部门,需要统筹设计、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要加强与当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对接,建立宣传信息报送、重大典型培育选送、新闻发布等联动协调机制,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新闻媒体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特点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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