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3-X/20230529-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5-2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耕地保护政策及知识摘要(2023年5月编制)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摘要…… 1

二、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10

三、耕地保护有关重要文件的规定…………………… 19

四、耕地保护重要制度 …………………………………23

五、耕地保护相关知识问答…………………………… 33

六、用地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 60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

重要论述摘

 

过去讲“苏湖熟,天下足”。曾几何时南粮北调,现在变成了北粮南调。但是我们南方的省份,自己的责任田还是要保住的。在大格局下,大家都要有自觉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必须坚持。南方这种责任要担起来,最起码现有的面积、产量不能再减少。

——2023年3月5日,在参加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的讲话

当地叫“三日不见绿,两眼冒金光”。能不能吃上菜就是政治。现在我们有一些在基层的干部,特别是一些年轻干部,忽视了这方面的问题,这是不行的。耕地红线是终身追究的,退休了也得追究。这都是“国之大者”。

——2023年3月5日,在参加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的讲话

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要严格考核,督促各地真正把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扛起来。

——2022年12月23日,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成都平原自古有“天府之国”的美称,要严守耕地红线,保护好这片产粮宝地,把粮食生产抓紧抓牢,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

——2022年6月8日,在四川考察时的讲话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农田就是农田,只能用来发展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用途管制,规范占补平衡,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推进撂荒地利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农田必须是良田,要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分类改造盐碱地,努力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

——2022年3月6日,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时的讲话

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全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中央要和各地签订耕地保护“军令状”,严格考核、终身追责,确保18亿亩耕地实至名归。

——2022年3月6日,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时的讲话

保证粮食安全,大家都有责任,党政同责要真正见效。要有合理布局,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要保面积、保产量。耕地保护要求要非常明确,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

——2021年12月,在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三农”工作时的讲话

农业现代化发展要向节水要效益,向科技要效益,发展旱作农业,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2021年10月22日,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

要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优化调整农村用地布局,确定各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再减少。要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021年4月30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三调”汇报时的讲话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早在2013年,我就讲过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

——2020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保耕地,不仅要保数量,还要提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一个重要抓手,要坚定不移抓下去,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2020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要把黑土地保护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把黑土地用好养好。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2020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梨树模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

——2020年7月22日至24日,在吉林考察时的讲话

要着力夯实农业农村基础,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支持力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020年5月11日至12日,在山西考察时的讲话

要扎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牢牢抓住粮食这个核心竞争力,不断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同脱贫攻坚战略的有效对接,在乡村振兴中实现农业强省目标。

——2019年9月16日至18日,在河南考察调研时的讲话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2019年3月8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保障粮食安全,关键是要保粮食生产能力,确保需要时能产得出、供得上。这就要求我们守住耕地红线,把高标准农田建设好,把农田水利搞上去,把现代种业、农业机械等技术装备水平提上来,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好建设好,真正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到实处。

——2017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要严守耕地红线,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落地,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防止粮食生产出现大的滑坡。

——2016年12月14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要深化国有农垦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农业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要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多种措施,调动农民积极性,共同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

——2016年5月23日至25日,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时的讲话

要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对农田水利、农机作业配套等建设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切实夯实农业基础。

——2016年3月8日,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2015年5月,就做好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粮食生产根本在耕地,命脉在水利,出路在科技,动力在政策,这些关键点要一个一个抓落实、抓到位,努力在高基点上实现粮食生产新突破。

——2014年5月9日至10日,在河南考察时的讲话

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还要提出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极而言之,保护耕地要像保护文物那样来做,甚至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来做。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大家立了军令状,必须做到,没有一点点讨价还价的余地!

——2013年12月23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中央一号文件作为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每年均对农村土地管理尤其是耕地保护工作提出要求。通过梳理近五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不难看出: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耕地保护措施越来越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

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加快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完善支持政策。大规模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强化监督考核和地方政府责任。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在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上,开展“回头看”,做好收尾工作,妥善化解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至农户手中。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总结好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搞私有化,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抓紧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研究起草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允许在县域内开展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等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严格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合理需求。巩固“大棚房”问题整治成果。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扎实开展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

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明确用地类型和供地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进行全面梳理,简化审批审核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推进乡村建设审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抓紧出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

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健全管护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大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2021年建设1亿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和改进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和监管。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察和执法监督,开展“十三五”时期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

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改进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稳妥有序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

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行部门联合开展补充耕地验收评定和“市县审核、省级复核、社会监督”机制,确保补充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探索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机制,明确利用优先序,加强动态监测,有序开展试点。加大撂荒耕地利用力度。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年度任务,重点补上土壤改良、农田灌排设施等短板,统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加强黑土地保护和坡耕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强化干旱半干旱耕地、红黄壤耕地产能提升技术攻关,持续推动由主要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更多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做好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试点。

 

 

耕地保护有关重要文件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

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20〕44号)提出“三个坚持”

1.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切实把握国家粮食安全主动权。

2.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3.坚持共同扛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举全国之力解决14亿人口的吃饭大事。各地区都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粮食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为全国作贡献﹔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

共同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四严禁”:

1. 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

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

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五不得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

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另外,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

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耕地保护重要制度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核心是耕地保护。通过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落实世界上最严格的保护耕地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指的是由土地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用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规律来规划土地的用途;把区域内的土地划分为各种使用区(大类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再把使用区的土地逐一编定为各种用途的土地,并把这种划分确定在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中,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一种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环节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起点,对土地用途的划分、使用条件的规定等都体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即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这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地审批。这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又一个重要环节,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有一定的联系,但范围要大于而且层次又要低于农用地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再进行征地审批。

)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手段,也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完成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取得批准文件后,必须进行土地登记,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其权利才依法得到保护。

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开始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20年来,我国连续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坚守住了耕地红线,但是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后备资源尤其是优质后备资源越来越缺乏的情况下,存在着补充质量不到位等问题。

2016年7月2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该意见明确了在补足耕地数量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与改造耕地”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这里有两重含义:一是“提质改造”,即针对现有劣质、等级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排灌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者通过改造农田水利等设施,将旱地改为水田的土地整治行为;二是“补改结合”,就是在新开垦了耕地、落实了补充耕地数量基础上,补充耕地质量和水田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的途径,即补充一块、改造一块结合起来,总体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三、耕地进出平衡制度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耕地“进出平衡”指对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区域,按照年度耕地“转一补一”“进一出一”“先进后出”的方式,通过统筹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区域范围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减少的活动。

四、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2004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明确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五、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占用与补充情况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开展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守住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在京召开发布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修订后的考核办法通过完善考核主要内容,提出了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改进了奖惩措施,进一步健全管控、建设、激励耕地保护新机制。具体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完善了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的考核内容,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发挥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的空间管控作用,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盲目扩张;二是实行省域内耕地保护总量、耕地质量变化等的全面考核,以算大账方式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三是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有利于督促地方抓紧、抓实高标准农田建设,拓展资金渠道,多种模式实施,努力实现2020年建成8亿~10亿亩高标准农田的目标;四是强调了耕地质量的评价与监测,更加注重对耕地质量的提升与保护,有利于优质耕地不被占用、中低等耕地质量提高;五是明确了对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休养生息等方面的考核内容,鼓励地方不断拓宽途径、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开展耕地保护等工作。

六、土地调查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目的是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全国国土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10年进行一次。

国土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每年进行汇总统计。为分散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任务,分季度开展常规监测,成果纳入年度变更。

土地调查坚持据实原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耕地保护相关知识问答

 

一、基本知识

1.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国情是什么?

答:基本国策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2.耕地保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何作用?

答:(1)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粮食安全;(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社会稳定。

3.什么是耕地保有量?

答:耕地保有量,即耕地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耕地总数量,它等于上一年结转的耕地数量扣除年内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扣除年内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和生态退耕的数量,加上年内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数量。

4.保山耕地现状如何?

保山市“二调”(2009年)耕地总量498.70万亩,同期人口247.70万人,人均2.01亩;“三调”(2019年)耕地总量388.42万亩,同期人口244.20万人,人均1.59亩;2022年耕地总量376.64万亩,同期人口239.70万人,人均1.57亩,现状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持续减少。山地多于平地,水土资源不平衡,整体质量等级偏低,后备资源有限

5.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是何时召开的?

答:2020年7月3日。凡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是何时印发实施的?

答:2020年9月10日。凡2020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行为,均属于顶风违法违规建设问题。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是何时印发实施的?

答:2020年11月4日。凡2020年11月4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的“非粮化”行为,均属于顶风违法违规问题。

8.什么叫一般耕地?

答: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

9.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二、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

10.一般耕地主要用来种什么?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11.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什么?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12.土地撂荒是否违法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13.如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

答: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乡镇政府汇交的信息后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概况,以及项目用地总面积和地块坐标、使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和地块坐标等用地情况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14.什么是耕地红线

答:耕地红线,是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分为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两种。国家经科学统计分析,保持我国粮食安全稳定的耕地底线18亿亩。

15.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一般耕地绿化造林?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规定,一是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二是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三是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16.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2021年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17.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已毁坏种植条件的,还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道路两侧绿化带标准如何规定?

答: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

19.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答: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20.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如何进行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

21.农田防护林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吗?

答:2022年5月10日,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2〕65号)提出:农田防护林建设要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其中涉及将耕地变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能补足的不得进行建设。确实难以避让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22.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何具体规定?

答: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23.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的规定,对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24.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何新的规定?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先冻结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25.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进出平衡”有何区别?

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进出平衡”。

26.耕地“进出平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对未能达到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区,或者耕地流失数量较大的地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27.在耕地上实施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以及工商资本将流转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如何办理?

答: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28.退出在原来的耕地上种植的果树、植树造林的,是否可以申报占补平衡项目?

答: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退出,恢复耕地属性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29.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法律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30.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何处罚?

答: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

31.临时用地由谁负责审批?

答: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推荐阅读:最新临时用地规定大全)

3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如何办理?

答: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的,一般不超过两年,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33.制梁场、拌合站能否占用一般耕地?

答: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对这一政策作出调整,规定: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4.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5.临时用地复垦期限是多长?

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36.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37.设施农业使用一般耕地有什么新规定?

答: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纳入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38.设施农业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答: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一政策作出新的调整,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39.农村道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40.农村道路是否可以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答: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纳入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

41.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的对象是什么?

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的行为。包括住宅类房屋、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品类房屋。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住宅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是整治的重点。

42.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

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占用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占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43.如何理解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4.如何理解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45.如何理解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6.如何理解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47.如何理解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答:“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配套、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48.如何理解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49.如何理解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答: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应予以禁止。

50.如何理解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答: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51.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从2020年7月3日以后,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增量问题“零容忍”,绝不允许再有增量。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再出现乱占耕地新建房问题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置,该拆的拆,该没收的没收,该问责的问责,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

52.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整治的范围是什么?

答:2013年1月1日之后至2020年7月3日之前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

53.如何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坚持分类分步、依法有序整治存量,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目前正在部分地方开展试点,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非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有序铺开。

54.如何界定属于乱占耕地?

答: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主要包括:一是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二是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三是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四是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五是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等等。

55.对翻新翻建有什么新规定?

答: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规定,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56.为什么说今后再违法用地可能会“倾家荡产”?

答: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施行。对非法占地的罚款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提高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也就是说,如果违法占用10亩耕地,最高罚款可达666万元。

57.保障农民建房有什么新的政策规定?

答: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主要是提出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实行实报实销;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六、耕地卫片监督

58.什么是耕地卫片监督?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动态监测监管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情况。

59.耕地卫片监督包括哪些重点内容?

答:在耕地上绿化造林情况;在耕地上建设绿色通道情况,含铁路、公路、河渠两侧和水库周边等植树情况;在耕地上种植果树、茶树,兴建坑塘水面等情况;在耕地上种植人工草皮情况;在耕地上挖湖造景情况,人工湖、湖库塘拓宽等情况;在耕地上修建乡村道路,建设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情况;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监测发现但未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的其他耕地变化。

60.村干部有没有管地的权力和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有管理本村集体土地的职责。对违法占地、破坏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行为,村干部有巡查、制止和报告职责,如不履职尽责,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追责问责,给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用地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

 

耕地(01):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耕地;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埂);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二级类:水田(0101)、水浇地(0102)、旱地(0103)。

园地(02):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二级类:果园(0201)、茶园(0202)、橡胶园(0203)、其他园地(0204)。

林地(03):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生长林木的湿地,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二级类:乔木林地(0301)、竹林地(0302)、灌木林地(0303)、其他林地(0304)。

草地(04):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包括乔木郁闭度<0.1的疏林草地、灌木覆盖度<40%的灌丛草地,不包括生长草本植物的湿地、盐碱地。二级类:天然牧草地(0401)、人工牧草地(0402)、其他草地(0403)。

湿地(05):指陆地和水域的交汇处,水位接近或处于地面,或有浅层积水,且处于自然状态的土地。二级类:森林沼泽(0501)、灌丛沼泽0502)、沼泽草地0503)、其他沼泽地0504)、沿海滩涂0505)、内陆滩涂0506)、红树林地0507)。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二级类:乡村道路用地(0601)、种植设施建设用地(0602)、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603)、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604)。

居住用地(07):城乡住宅用地及其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二级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农村宅基地(0703)、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指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二级类: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商业服务业用地(09):指商业、商务金融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二级类:商业用地(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康体用地(0903)、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工矿用地(10):指用于工矿业生产的土地。二级类:工业用地(1001)、采矿用地(1002)、盐田(1003)。

仓储用地(11):物流仓储和战略性物资储备库用地。二级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储备库用地(1102)。

交通运输用地(12):指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各种道路以及交通场站等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其他用地内的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二级类:铁路用地(1201)、公路用地(1202)、机场用地(1203)、港口码头用地(1204)、管道运输用地(1205)、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城镇道路用地(1207)、交通场站用地(1208)、其他交通设施用地(1209)。

公用设施用地(13):指用于城乡和区域基础设施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干渠、水工等设施用地。二级类:供水用地(1301)、排水用地(1302)、供电用地(1303)、供燃气用地(1304)、供热用地(1305)、通信用地(1306)、邮政用地(1307)、广播电视设施用地(1308)、环卫用地(1309)、消防用地(1310)、干渠(1311)、水工设施用地(1312)、其他公用设施用地(1313)。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用地,不包括其他建设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二级类:公园绿地(1401)、防护绿地(1402)、广场用地(1403)。

特殊用地(15指军事、外事、宗教、安保、殡葬,以及文物古迹等具有特殊性质的用地。二级类:军事设施用地(1501)、使领馆用地(1502)、宗教用地(1503)、文物古迹用地(1504)、监教场所用地(1505)、殡葬用地(1506)、其他特殊用地(1507)。

留白用地(16)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范围内暂未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期内不开发或特定条件下开发的用地

陆地水域(17):陆域内的河流、湖泊、冰川及常年积雪等天然陆地水域,以及水库、坑塘水面、沟渠等人工陆地水域。二级类:河流水面(1701)、湖泊水面(1702)、水库水面(1703)、坑塘水面(1704)、沟渠(1705)、冰川及常年积雪(1706)。

其他土地(23):指上述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包括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植被稀少的陆域自然荒野等土地以及空闲地、田坎、田间道。二级类:空闲地(2301)、田坎(2302)、田间道(2303)、盐碱地(2304)、沙地(2305)、裸土地(2306)、裸岩石砾地(2307)。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