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23-0322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县(市、区)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3-22
文号 施政规〔2022〕1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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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甸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7

(此件公开发布)

 

 

 

 

 

 

 

 

 

 

 

 

 

施甸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有效”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县级负责、乡(镇)级实施、村(社区)级落实、村民配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水务、发改、文旅、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生态环境部门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乡(镇)、村(社区)有效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督管理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二)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农村户厕改造,引导村民有效处置养殖粪污,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督促乡()、村(社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三)县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和监督农村公厕管理,引导农村新建房屋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四)县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河道、水库(湖泊)、坝塘等周边村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五)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地区风景名胜区、星级农家乐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

(六)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新建或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审批,指导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投入使用;指导乡(镇)、村(社区)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七)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安排,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资金使用。

(八)县级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县人民政府或运维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本办法,在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具体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和运维资金保障机制,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筹措运行维护资金,指导和督促村(社区)、村民参与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

第七条  村(社区)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或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户管、改厕化粪池等设施,避免污水乱排乱放和乱泼乱倒,及时清理村内和周边排水沟垃圾、淤泥等;落实专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和监督,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运维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将生活污水接入管网,做好户内管网、户用收集池(含化粪池)、户用检查井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禁止把雨水、工业性污(废)水接入污水管网,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及周边环境卫生。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鼓励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污水收集系统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接户井、污水检查井、污水管道、污水沟渠、污水收集池、提升泵站等收集设施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疏通和维护等;

(二)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包括格栅井、调节池、化粪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稳定塘、氧化塘、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装置)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三)其他配套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标识牌、绿化、围栏、动力设施、设备用房等的运行维护。

第十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委员会作为运行维护单位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应对运行管理队伍、运行维护范围、巡查检查、清渣清淤清杂草、设施维修、出水水质、资金保障等实行清单式管理。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养护巡查,清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及时排查污水处理设施故障,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953)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十三条  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乡(镇)或村(社区)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日常培训,提高运行维护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系统或平台,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将政府扶持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动员发动乡贤、社会经济组织通过自愿捐赠方式解决部分运行维护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对日处理规模在20吨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检查结果通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会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运维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的,由运维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对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规范处理设施档案管理,定期向运维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应在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施甸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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