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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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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05号)要求,切实抓好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到2022年底,全市尾矿库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0座以内,其中:隆阳区5座、施甸县1座、腾冲市19座、龙陵县3座、昌宁县2座。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严格按照《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保山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应急发〔2020〕45号)要求,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及监测预警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尾矿库溃坝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二、工作任务

(一)扎实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有效控制尾矿库数量。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废弃库;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尾矿库已被开发改作他用不复存在的;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要全部实行闭库销号。(责任单位:市应急局牵头,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全面清查核实,确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清单。结合生态环境、森林草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安全生产等行业领域政策要求,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尾矿库逐库核查甄别工作。2021年2月底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全面清理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对不满足安全、生态、生态环境保护、林草等方面要求的尾矿库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制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明确闭库销号完成时限,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在全市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工作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对存在异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进行核实核查、妥善处置。对发现的非法尾矿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并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市应急局牵头,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

(三)落实包保责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按照甄别确定的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由尾矿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隐患整治和闭库治理等工作,严格落实地方领导干部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制、尾矿库“库长”制。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2021年底前完成针对性治理。不得在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规划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1次安全风险评估。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尾矿库“头顶库”、停用和废弃尾矿库隐患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四)严把尾矿库准入标准。新建尾矿库项目在项目立项、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新建无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及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不得在距离澜沧江、怒江等国际河流干流岸线3公里、一级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严格控制尾矿库加高扩容,对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尾矿库,一律不予批准加高扩容,不得向上级审批部门转报;工程地质勘察等结论为不宜加高扩容的尾矿库不得加高扩容;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全面提升尾矿库管理信息化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开展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为依托,以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为主要内容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尾矿库风险点信息采集、审核、报送机制,将高风险点列入安全监管重点内容,开展针对性的执法检查。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加快推进尾矿库信息化建设,做好2020年已建成三等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维护和使用,2021年底前建成设计等别为四等的在用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022年6月底前建成所有在用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责任单位:市应急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六)扎实做好尾矿库环保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做好对尾矿库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规定。加强对尾矿库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情况的检查,对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尾矿库,要及时开展环境风险管控。尾矿库停止使用后,要督促企业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督促尾矿库企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领导任组长的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尾矿库整治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完善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尾矿库实施综合治理。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不得供水、供电。要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督促尾矿库管理单位与周边居民、工厂、市场、学校及其他重要设施单位建立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尾矿库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响应水平。

(三)强化跟踪问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推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尾矿库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问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杜春强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正标 市应急局局长

马文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赵国志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杜 勇 市法院副院长

钱永国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钟 志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朝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杨习权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朝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武立辉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李永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罗 勇 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爱华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潘继永 市应急局副局长

蔺汝涛 市林草局副局长

蒋福慧 市气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局,由潘继永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任务项目

任务分解

责任单位

工作成果

完成时限

1

扎实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

全市所有尾矿库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林草局按照职责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对照现有尾矿库名单,逐一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书面反馈市应急局

2021年6月30日前

2

分别理清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废弃库;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尾矿库已被开发改作他用不复存在的;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尾矿库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按照职责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清理核实,分别列出存在问题尾矿库名单和问题隐患清单,汇总后报市应急局

2021年6月30日前

序号

任务项目

任务分解

责任单位

工作成果

完成时限

3

扎实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需要闭库的尾矿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实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符合闭库销号条件的尾矿库及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办理闭库审批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进行闭库销号

2021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

4

确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的清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生态环境、森林草原、自然资源规划、安全生产等行业领域政策要求,全面甄别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取缔关闭发现的非法尾矿库

市应急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对不满足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林草、规划等方面要求的尾矿库,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制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明确闭库销号完成时限,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底前

5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两个清单”进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

市应急局负责

在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021年3月底前

6

严密防范“头顶库”风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对“头顶库”的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督促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1次安全风险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急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及时完成“头顶库”治理,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尾矿库“头顶库”、停用和废弃尾矿库隐患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

2021年底前

序号

任务项目

任务分解

责任单位

工作成果

完成时限

7

严密防范“头顶库”风险

严防产生新的“头顶库”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不得在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规划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

长期坚持

8

严把尾矿库准入标准

对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选址从严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推进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新建无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不得在距离澜沧江、怒江等国际河流干流岸线3公里、一级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

长期坚持

序号

任务项目

任务分解

责任单位

工作成果

完成时限

9

严把尾矿库准入标准

严格控制尾矿库加高扩容

市应急局负责

对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尾矿库,一律不予批准加高扩容,也不得向上级审批部门转报;工程地质勘察等结论为不宜加高扩容的尾矿库不得加高扩容;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长期坚持

10

全面提升尾矿库管理信息化水平

推进尾矿库“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市应急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为依托,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为主要内容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尾矿库风险点信息采集、审核、报送机制,将高风险点列入安全监管重点内容,开展针对性的执法检查

长期坚持

11

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市应急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021年底前建成设计等别为四等的在用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2.2022年6月底前建成所有在用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2022年6月底前

序号

任务项目

任务分解

责任单位

工作成果

完成时限

12

做好尾矿库环保日常监督管理

全面做好尾矿库污染物排放的源头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

2.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

3.督促尾矿库企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13

加强对尾矿库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对尾矿库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情况的检查,对于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尾矿库,及时开展环境风险管控。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督促企业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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