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1-0316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61号),全面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大力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在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保山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10条措施》(以下简称《10条措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并修改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印发执行。
二、目标任务
通过10条措施的实施,多渠道支持我市劳动者实现灵活性就业,全面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任务。
三、主要内容
《10条措施》主要从提供政策支持、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10条具体措施。其中:第一条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第二条通过拓宽就业渠道来提供更多灵活就业岗位;第三条利用好现行政策鼓励发展好新就业形态;第四条优化灵活就业环境;第五条提供场地支持灵活就业;第六条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第七条主要是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公共就业服务;第八条是对灵活就业人员加强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第九条是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第十条是对落实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政策进行要求。
四、涉及范围
《10条措施》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涉及以下5个方面:
(一)提供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同时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3年内享受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的税费减免。对毕业3年内在市内创业并带动不少于3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创业补贴。
(二)优化创业环境。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对非相关行业准入许可事项,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同时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开展职业技能。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不同工种、级别给予3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给予培训期间每人每天60元的生活费补贴和20元的交通费补贴。鼓励省内高校毕业前两年的高年级学生(从2020年起算)、省内外毕业3年内(从2018年起算)到我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参加高端职业(专业)能力培训,对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2000—10000元的培训补贴。
(四)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推动“岗位找人”。同时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作用,依托产业园及入驻企业,建设数字化、专业化的灵活就业招聘平台,提供职业中介、就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等服务。
(五)加强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完善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及时纠正拖欠劳动者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考核制度,加大惩戒力度,根治欠薪顽疾。加强行政执法,依法查处灵活就业违规收费行为。
五、执行标准
《10条措施》对相关补贴标准进行规定,具体为: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标准核定,最高额度为11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3年内在市内创业并带动不少于3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创业补贴。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税收优惠政策: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3年内享受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的税费减免。
省级创业园区示范基地奖补资金:对原来已认定的省级创业园,提升建设省级创业园区示范基地,且通过省级评审认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对新建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通过省级评审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六、注意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部门协同,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制约灵活就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做好国家级、省级文明城市有关灵活就业测评内容的创建迎检工作。扩大市级技能人才评选中灵活就业人员的比例,加大对灵活就业典型人物、灵活就业示范平台企业的宣传力度,营造支持灵活就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关键词诠释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包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灵活就业: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的就业人员,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落实好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比较充分的就业,用好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的6500万元资金,提升劳动者素质开展的大规模、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行动。
八、惠民利民政策
(一)扶持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标准核定,最高额度为11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3年内享受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的税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月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毕业3年内在市内创业并带动不少于3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创业补贴。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拓宽非全日制就业渠道。明确了预留必要的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将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护等作为灵活就业岗位提供给城镇失地农民。培育发展一批养老、托幼、心理疏导等社区服务机构,以吸纳更多社会工作者就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吸引更多人员灵活就业。
(三)鼓励发展新就业形态。提高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依托“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网上全程办理服务,促进新设市场主体保持较快增长。通过组织开展短视频大赛的形式,鼓励各群体通过自媒体等新业态创业就业。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新模式,培育电商龙头企业,围绕网络直播创业就业开展免费培训,为创业就业者提供办公场地、设备等服务。
(四)优化灵活就业环境。对办理行业准入许可的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对非相关行业准入许可事项,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同时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规定清理整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五)提供场地支持灵活就业。鼓励社会机构加强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市级创业平台。对原来已认定的省级创业园,提升建设省级创业园区示范基地,且通过省级评审认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对新建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通过省级评审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同时要求创业平台经营主体加强对创业者的创业帮扶力度,落实“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积极主动为平台内创业者提供资金扶持。
(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我市全面建设滇西辐射中心、滇西工业重镇、滇西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区、滇西世界健康生活目的地、滇西数字经济新高地,高质量推进城市生态化、工业聚集化、农业规模化、旅游品牌化、发展数字化等技能人才需要,组织开展更多针对性强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每人每天60元的生活费补贴和20元的交通费补贴。同时对省内高校毕业和到我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参加高端职业能力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2000—10000元的培训补贴。
(七)强化人力资源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发布供求信息,组织专场招聘,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推动“岗位找人”。对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提供就业服务。同时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作用,依托产业园及入驻企业,建设数字化、专业化的灵活就业招聘平台,提供职业中介、就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等服务。同时明确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的统计监测,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
(八)加强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完善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工会与协会或企业代表共同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产安全。
(九)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按规定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在申请低保进行家庭收入核算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符合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有灵活就业人员的低保家庭,在年度复核期间家庭收入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根据其收入变化情况明确延续一定保障时间,实施低保渐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