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30703-0005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文号 |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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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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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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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规范农村供水水价及水费收缴管理,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水农〔2019〕210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精神,结合保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基础保障作用,收取水费是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工作总基调,以水费收取作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改革的“牛鼻子”,完善水价管理办法、水费收缴和工程运行补贴机制,努力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效益持续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有偿使用、公平负担。树牢用水必须缴费的意识,按照“谁受益、谁承担,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水费,引导群众树立“水是商品、用水交费”意识,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都要收水费,所有用户都要缴水费。建立并落实财政资金激励补助机制,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
(二)节约用水、分类计价。坚持节水优先,树牢“水是资源,必须节约”的理念,加强节水宣传,引导群众珍惜和保护饮水资源,树立节约用水意识。实行阶梯水价或两部制水价,按计量收费,对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以外超出一定量的用水,加收超定额水费,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三)集中收缴、使用公开。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水费由供水单位集中收缴。水费专项用于原水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水质定期检测费等与供水直接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为他用。供水单位要定期向村民公示水费收支情况,承包经营的承包合同与承包经费须向村民公示,做到水费收支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坚持“两手发力”,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激活发展活力,推动农村供水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完善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五)建管并重、协调推进。按照“建管一体化”的要求,聚焦“建得好、改得好、管得好”的总目标,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既加大投入、又强化监管,既明确目标、又解决路径,创新运行管理模式,落实好“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三、重点任务
2020年12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基本实现全部收费。其中:2019年12月底前,以县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2020年4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12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成本测算
2019年12月底前,以县(市、区)、园区为单元,全面摸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底数,按照千人以上和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立台账清单。在摸底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供水成本测算,确定指导水价。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必须逐个进行测算,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要按照千人以上和千人以下,选取不同规模的典型工程进行测算。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二)制定水价制度
各县(市、区)要根据测算成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定价政策制度。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综合价,由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定价。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水价应能覆盖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其他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乡(镇)、村(社区)、受益农户代表和供水单位采取“一事一议”共同协商确定。结合全市实际,原则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不应低于1元/立方米。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成本较高的“特殊工程”水价,应按规范规程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全市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采用“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基本水价宜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修理费的原则制定;阶梯式水价分三级实施,按1:1.5:2计算制定。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价格组成:超过计划指标20%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0.5倍加收,超过20%—40%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超过40%的按现行水价的1.5倍加收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三)规范水价定价程序
纳入政府定价的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价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定价行为规则》(2017年第7号令),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讨论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四)落实落细水费收缴
各县(市、区)、园区要根据时间节点要求,以县(市、区)、园区为单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计划,逐乡逐村、逐个工程明确收缴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农村供水工程要实行“一户一表”,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到户,扎实做好水费收缴基础工作。县(市、区)级水费收缴工作计划于2020年1月底前报市水务局备案。
(五)强化水费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园区要建立和完善水价、水费公示制度,由供水单位每季度或每半年按时公开水价标准、收支情况,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防止乱加价、乱收费。要充分发挥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防止乱挪用、乱开支,切实将水费使用在供水生产、经营及工程运行维护上。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落到实处,推进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取工作方案并督促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政策,开展供水工程水价成本监审和水价批复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财政补助资金及指导水务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电力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关于农村供水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拥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的供水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运营企业和村级组织等),要落实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保障正常供水。各县(市、区)、园区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将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和供水服务整体打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投资入股等方式,引进专业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管与问责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明察暗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管和督导。对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见效,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工作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要进一步强化饮用水具有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的水情教育,引导农户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保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省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