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20-0518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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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全市经济运行15条措施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有关部署,确保2020年全市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实现“双千亿”目标。现就稳定全市经济运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市级筹集不低于1亿元的项目前期经费,优先支持前3季度开工入库的省、市重大项目。对年内新开工的制造业项目,年内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的项目,每个项目奖补100万元。容缺受理部分行政许可手续,提高联审联批效率。符合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在质量和安全可控的情况下,可采用告知承诺等方式允许边施工边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开工后3个月内办结。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市级财政安排150万元资金,建立重大招商引资专班服务制度。对引进国内投资10亿元以上且开工建设的产业项目,每个项目奖补工作经费10万元;对新落地且完成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每个项目奖补工作经费20万元人民币。

三、推动企业达产增效

对年内新建投产且纳规的工业企业,每户奖补15万元;对年内由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的企业,每户奖补10万元;对全年入库税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税收增长10%的工业、物流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实行水电硅材一体化重点项目达产奖:龙陵县11GW单晶硅项目2020年1季度全面达产,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投资企业有关人员100万元;腾冲市10GW、昌宁县10GW单晶硅项目年内达产,每个项目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投资企业有关人员50万元。对年内完成环保整改或技改任务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环保整改和技改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推进农业规模化发展

持续抓好10个万亩规模农业项目建设、扶持培育10个农产品企业上市。市级财政安排950万元资金,支持“绿色食品牌”打造。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肉牛产业发展补助资金,推动肉牛产业发展。推进隆阳区100万头、昌宁县100万头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建设,对年内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费)并投产的种猪场及配套示范育肥场每个给予奖补50万元。支持畜禽集中屠宰中心建设,对年内建成投产且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的,每个项目给予奖补10万元。

五、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持续有效改进农村人居环境,完成111个建制村污染治理。市级财政安排550万元,用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新建或改造农村公厕223座、无害化户厕8.7万座。

六、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

对年内晋升施工总承包二级的企业(含市外迁注,下同),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年内完成产值5亿—10亿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内完成产值10亿—15亿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年内完成产值15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支持房地产企业去库存

推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审核制度,要件齐备的可在1个工作日内发证,银行即可办理按揭贷款有关手续。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减半缴存,在竣工验收后及商品房交房前缴存。对年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按销售商品住房2万元/万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销售奖补;销售对象属省外的增加2万元/万平方米销售奖补。

八、促进服务业稳步发展

市级财政安排稳增长促消费奖补资金,对现有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4大类行业总量在全市排名靠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按在库企业10%的比例给予每户5万元奖补;对新增限上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奖补。对成功获得国家5A级、4A级物流企业资质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县级物流集散中心,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线上销售农产品500万元以上,销售额全市排名前20且同比增速超过25%的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奖补。安排外贸扶持资金150万元,对全市外贸增长贡献较大的15户外贸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九、全力推动旅游市场回暖

市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4A级以上景区,2020年门票价格一律优惠50%。对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补;对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补。市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2.9亿元,支持保山机场航线优化运营和航运市场培育。

十、加快健康生活目的地打造

对成功创建国家5A、4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奖补。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给予50万元奖补。对成功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给予20万元奖补。对成功创建3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奖补。

十一、全力稳定就业创业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对企业职工提升技能培训予以补贴政策。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介绍成功就业人数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级财政安排130万元资金,用于个人创业贴息配套,对毕业3年内在市内创业并带动不少于3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创业补贴。

十二、切实降低实体企业成本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和个人,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房租免收,2020年3—6月房租减半收取;鼓励商业广场等业主适度减免租户租金,具体减免额度由双方协商解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

十三、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合作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利率不高于原有贷款水平。金融机构上半年信贷投放进度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或不低于全年信贷投放计划的65%。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等重点“名单”企业,全力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新增贷款利率下调10%。政府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率从2%下调至0.5%。

十四、全力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不足的可挂账使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支持省、市重点项目。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五、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支持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提升,对成功创建三级甲等医院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00万元。市级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用于市人民医院新院建设贷款贴息。加快全市智慧医疗卫生服务建设,补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短板。

文件中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本意见发布后,各责任部门要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附件:任务分工方案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内 容

牵头单位

1

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

2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市投资促进局

3

推动企业达产增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

推进农业规模化发展

市农业农村局

5

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市农业农村局

6

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

支持房地产企业去库存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

8

促进服务业稳步发展

市商务局

9

全力推动旅游市场回暖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

10

加快健康生活目的地打造

市文化和旅游局

11

全力稳定就业创业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

切实降低实体企业成本

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13

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

14

全力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

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市卫生健康委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保山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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