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0-051801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省“放管服”改革要求,2017年底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对公路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2018年4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9年8月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原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保政办发〔2013〕205号)已存在与当前上位法规不符之处,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保政规〔2019〕1号)属于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之一,特此制定《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保障。
三、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简化基建程序,明确市、县两级管理部门职责
将农村公路按功能、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两大类区分基建程序和管理责任。
重要农村公路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施工许可、招标备案等分项办理,交工、竣工分开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基建程序适当简化,只需进行施工图设计一阶段设计,施工许可、招标备案可分批打捆办理,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要农村公路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招标备案、竣工验收,并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服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统筹农村公路的组织实施、招投标等工作,负责一般农村公路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招标备案、竣(交)工验收和重要农村公路的交工验收。
(二)创新建设和管理模式,提高建设水平
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鼓励“建养一体化”模式。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创建品质工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建设绿色公路、美丽公路。
(三)强化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国家和省补资金全额下拨,县级财政部门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乡(镇)、村自筹解决。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项目法人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县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资金使用进行整改,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资金使用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抄报市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明确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验收方面的要求
农村公路设计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要按《云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农村公路路面铺筑前要进行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以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农村公路建设要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惠民利民举措
(一)简化了一般农村公路基建程序,将一般农村公路审批、许可、验收权限下放县级,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快规模不大、技术难度不高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进度,尽早交付使用,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便捷的出行条件。
(二)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可以按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规模较小的村道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允许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较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建设,为当地群众提供就近务工机会。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权力下放,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批、施工许可、招标备案、验收范围扩大
原保政办发〔2013〕20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只授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连续里程10公里以下的通村公路项目设计”。新政策按照省政府“应放尽放”的要求,除“有中桥及以上桥梁或隧道工程的项目(包含危桥改造中拆除重建或结构性加固的大桥、特大桥),连续里程超过30公里及以上的四级公路,连续里程超过15公里及以上的三级公路,二级及以上等级标准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外,其他农村公路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包含“抢险救灾、应急保通等临时性工程和所有大中修、安防工程”,同时下放相应施工许可、招标备案和验收权限。
(二)增加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
原保政办发〔2013〕20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未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由于2017年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改走财政渠道,新政策增加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压实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体责任
原保政办发〔2013〕20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对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的明确不够具体。新政策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体责任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