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2楼 联系电话:0875-2199680 0875-2199670(传真)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第一条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是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二条 市广电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行业标准实施,指导、推进全市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拟订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指导、协调、推动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七)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九)组织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开展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全市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