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昌宁县民政局 昌宁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从7月1日起,昌宁县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31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2023年1000元/人·月标准执行;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56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99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9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179(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60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