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2023-013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保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23-01-04
文号 保政办发〔2022〕73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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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81号)要求,有序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消除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提高城市韧性,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县(市、区)、园区为单位,坚持适度超前,统筹推进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健全完善适应更新改造需要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已编制的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和项目清单,一体推进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启动实施一批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

二、实施范围

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

(一)燃气管道和设施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二)供水管道和设施

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三)排水管道

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管网排查。各县(市、区)、园区在“城市体检”初步排查的基础上,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统筹开展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管道和设施普查,重点排查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闭空间和管道超设计年限使用等问题,并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科学评估鉴定,排查雨污混流、错接混接具体点位,全面摸清地下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及位置关系,确保2022年底前完成地下管道普查工作,并建立更新改造台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园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完善改造工作方案,明确改造项目清单、分年度改造计划和改造标准等,建立更新改造台账,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和设施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做到应改尽改。及时将项目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积极申报项目建设资金。同时,及时编制修订燃气、供水、排水、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按照蓝图科学推动行业发展,为城市发展空间提前进行水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智慧化管理改造提升。各县(市、区)、园区结合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积极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高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建立健全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指挥调度、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智慧运行,同步推进用户端加装安全装置,推动燃气管理“一网统管”。在供水、排水管网建设、改造过程中同步敷设有关传感器,逐步提升供水、排水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共享数据同步更新机制,加强地下管网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实现管网信息共享和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科学有序推进改造。建立健全燃气、供水、排水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统筹实施工作机制,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衔接,避免马路拉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积极性、主动性,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支持配合改造工作。

1.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安全排查改造,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对被违规占压、包封、室内外锈蚀严重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燃气管道进行排查改造,同步安装报警器等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2.推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扩大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供水管网的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3.推进城镇雨水管网建设改造,按照城镇排涝标准,优先对城镇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进行改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完善雨水管网建设。

4.加快老旧破损污水管道更新改造,全面整治管网错接混接、雨污混流、破损漏损等问题。

5.围绕“渗、滞、蓄、净、用、排”六字方针,科学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已建成管廊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并投入运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过程管控。完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事中、事后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严把燃气、供水、排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查,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抽检巡检、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等机制,压实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优先选用抗压强度高、防腐蚀性能优、使用寿命长的绿色新型管材,对使用无标识标志、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材限期更换整改。坚决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当、不慎操作破坏燃气等管道引发事故,坚决防止过度或不必要的“破墙打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运行管理。老旧管网改造后,要督促燃气、供水、排水企业健全管网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监测、维护,防止设施带病运行,更新改造后的共有产权管道和设施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健全应急抢险机制,配齐物资器材,加强常态化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将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所需要的运营管理队伍和工作场地,纳入各县(市、区)、园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城市生命线等统筹安排,创新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营保障力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组织,县(市、区)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专业经营单位实施”的工作机制,把推进燃气、供水、排水等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将市政基础设施作为有机生命体,结合更新改造,建立“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改造解决问题”的机制,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硬件质量、韧性水平和全生命周期运行效益;结合更新改造,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完善准入条件,设立清出机制,加强对燃气企业监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结合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加快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更新改造的属地责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系统谋划各类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在地上地下开发建设统筹上下功夫,加强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改造建设、综合管廊建设等项目的协同精准,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严禁以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为名,随意破坏老建筑、砍伐老树等。工业和信息、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市场监管、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燃气、供水、排水等经营企业按时间节点和改造标准推进改造工作,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燃气、供水、排水等经营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抓紧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

(三)落实出资责任。建立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建设资金机制,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严禁截留、挪用。

(四)完善配套政策。对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水平,对占道施工等涉及的政府性收费按规定落实有关减免政策。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依法精简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有关单位直接办理审批手续。既有管网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管道位置改变的,不再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老旧小区改造办理前期手续后,增加管网改造内容的,可实行备案制。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共有产权管道和设施,移交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符合税费减免政策的,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加强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重要意义,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如遇确因施工影响正常交通、供气、供水、排水等情况,要提前告知影响区域和影响时间,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努力营造浓厚的氛围。

(六)加强督促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调度通报制度,对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的组织推进、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居民满意度等进行调度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园区按年度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积极推广好的工作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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