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20231018-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0-1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保山市医学研究联合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和《保山市医学研究联合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医学研究联合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提升全市医疗卫生领域在协同创新、学科发展、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科技创新能力,参照《云南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管理办法》(云科规〔2021〕2号),结合保山实际,设立保山市医学研究联合专项(以下简称联合专项)。为规范和加强联合专项管理,根据《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联合专项是指由保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与市内医疗卫生机构(即联合单位)在医疗卫生领域内共同支持的医学科研项目。
第三条 联合专项旨在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学科建设和发展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培育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全市医疗卫生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 专项设立
第四条 联合专项根据保山市医学领域发展现实需求,按照“自愿参与、友好协商、共同推进”的原则,经充分调研意向、多方沟通协商、共同签订协议等流程设立。
第五条 调研意向。市科技局根据需求开展联合专项设立意向的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初步确定设立的联合单位。
第六条 沟通协商。市科技局与联合单位就联合专项设立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项目设置、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共识。
第七条 签订协议。市科技局与联合单位签订联合专项协议,联合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市科技局与联合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协议书签订后,联合专项正式成立,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各联合单位出资构成,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联合专项是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成部分,专项项目按照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编号,纳入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市科技局是联合专项发起单位,负责协调资金投入,对联合专项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建医学联合专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和联合单位的变更,需由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联席会议下设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挂设在市科技情报研究所,由相关人员组成。联席会议负责联合专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助领域、申报指南、立项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办公室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管理:
(一)市科技局会同联合单位,根据科技发展需求,制定年度计划,提出年度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二)根据年度项目指南、项目评审结果及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形成拟立项项目。为确保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均为市外相关领域专家,原则上不邀请市内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三)市科技情报所负责管理联合专项资金,联合专项资助经费一次核定资助总额,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四)联合专项项目的执行、变更、报告、验收、评价等,按照联合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五)联合专项经费支出范围、经费管理与监督,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照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执行,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管。
(六)联合专项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专项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联合专项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变更
第十二条 联合专项每一轮实施期限为3年,实施期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开展下一轮联合专项。
第十三条 联合专项实施协议期内,如联合单位年度出资金额不足或其他特殊问题,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暂缓实施,协议到期,联合专项停止实施。出资资金原渠道返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联合专项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完善科研信用监管措施,对联合专项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和失信行为按照国家、省科技厅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保山市医学研究联合专项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保山市医学研究联合专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医学联合专项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专项作为保山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属于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管理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管。
第三条 联合专项主要支持保山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城市医疗健康集团协同中心等单位开展医学研究工作,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加强学科建设。
第四条 联合专项在市科学技术局的领导下,由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负责具体运行和管理。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医学联合专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资助领域、申报指南、立项计划等专项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挂设在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负责联合专项的具体运行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提出年度资助工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和资助规模建议,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市外专家评审。
(三)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批准、使用管理、决算审核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实施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出资方式
第六条 联合专项各出资单位的出资方式统筹考虑本年度联合专项需筹集资金总额及该出资单位当年申报联合专项的项目类别和数量。首次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示例如表1所示:
表1.联合专项出资方式举例(以筹集100万元联合专项资金为例)单位:万元
项目类别 | 资助标准 | 出资权重 | 各联合单位申报项目数量 | 各联合单位出资系数 | 所有联合单位出资系数总和 | ||||
单位A | 单位B | 单位C | 单位A | 单位B | 单位C | ||||
重点 | 15 | 7.5 | 2 | 1 | 4 | 15 | 7.5 | 30 | 119.5 |
面上 | 6 | 3 | 5 | 4 | 6 | 15 | 12 | 18 | |
青年 | 2 | 1 | 8 | 6 | 8 | 8 | 6 | 8 | |
各联合单位出资系数合计 | 38 | 25.5 | 56 | ||||||
各联合单位出资金额 | 31.8 | 21.34 | 46.86 |
备注:
1.出资权重 = 各项目资助标准 ÷ 青年项目资助标准;
2.出资系数 = 出资权重 × 项目数量;
3.各联合单位出资金额 = 当年度联合专项需筹集资金总额 ×(该联合单位出资系数合计 ÷ 所有联合单位出资系数总和);
4.项目申报数量根据各联合单位当年度实际申报数量为准。
第七条 联合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除管理费外,均用于对应出资联合单位的立项项目。
第八条 联合专项的每一轮合作期内(3年),出资方每年度的联合专项资金剩余款项作为下一年度该联合单位的预交资金。联合专项合作期满(3年)后若该联合单位不继续参与联合专项,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该单位。
联合专项的每一轮合作期内(3年),若出资方当年度所缴纳联合专项资金额度小于该联合单位当年被立项项目资助金额总数的,差额部分暂由当年度所筹集的联合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随后该联合单位在下一年度筹集联合专项资金时应补交差额部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保山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城市医疗健康集团协同中心等参加单位具有良好科学道德的在职在岗人员,按照本办法申请联合专项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规定,具备规定的资质,如年龄、职称、学位、项目承担背景等申报条件。项目申请人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应是所申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1人。作为项目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联合专项项目,不得同时以同一或类似研究内容再申请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组成员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单位,合作单位不得超过2个。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重复申报联合专项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已主持过2项以上(含2项)联合专项同类别项目,不得以申请人的身份再申请同类别联合专项项目。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项目研究:
—在读学生;
—已退休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非在职在岗人员。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四条 联合专项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当年各类项目资助数量和规模。
第十五条 联合专项申报项目采取集中受理申请的方式,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发布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撰写《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认真如实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申请人汇总。医学伦理审查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伦理审查相关机构出具。《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和涉密的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组所有成员须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合作者所在单位须在《申请书》上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完备签字(章)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书》撰写不合格或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提交评审。形式审查结果应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条 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审方案,遴选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聘请市外专家参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专业对口、知识面广、学风严谨等条件。项目评审坚持回避制度和保密管理,维护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提交评审的项目应逐项提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审意见,明确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第二十三条 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评审结果,并将拟推荐立项项目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各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栏内标注市科学技术局举报电话。
第二十四条 拟推荐立项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将拟推荐立项项目上报市科学技术局,经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立项实施。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立项项目的组织协调、立项评审、跟踪管理、验收问效,按各联合单位出资总额的5%一次性提取管理费,于每年11月30日前形成联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管理费使用情况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配合做好经费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管理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联合专项项目的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阶段进展情况的报告、结题总结及提交有关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60日内,应与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就项目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经费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科技报告、验收方式、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下列情形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送市科技局备案。
(一)涉及降低研究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等。
(二)项目一般不得延期,确因特殊情况延期的,须在执行期内提出申请,最长可延期1年,只能延期1次。未在实施期内提出申请,或延期超过1年未办理结题验收手续的,按终止项目办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情况应按下列规定备案或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承担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一致,由原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承担单位的申请,并附调入单位的意见证明,报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或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外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对决定终止的项目将按规定收回项目经费,并送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离岗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可从项目组成员中安排合适人员代理,并报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备案;离岗超过1年(含1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将附有替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材料的报告送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批。若无合适人选更换,按终止项目实施办理,按规定收回项目经费。
(三)项目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中途退出。若确因出国、调离、病休等离岗1年以上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相应人员,报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期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所在单位经检查评估后,提出建议予以终止的书面报告,报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在研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撰写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每年负责对专项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认真撰写专项年度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联合专项项目实施期满后,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工作方案,报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组织。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和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通过结题”和“不通过验收”。对验收结果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验收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查。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保山市医学研究联合专项资金项目”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或专利技术,可按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办法和专利法的规定,分别办理鉴定申请、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和专利申请。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和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做好科技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