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20231018-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0-1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产业园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保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山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保山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参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保山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建设,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鼓励以依托单位的独立二级机构或独立法人等形式组建。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科学管理”的建设原则,实行动态优化调整,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数量规模,逐步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推荐。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建设与运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问题。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检查和评估,为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批准。
(五)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六)督促重点实验室做好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八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在任务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协同推进。
(一)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提升我市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产业技术创新升级和重大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有力支撑。
(二)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重点产业链上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九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明确,应符合地方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基础较好,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市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二)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有一定数量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有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在工作经费、科研场地、人员保障和后勤配套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
(五)依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须为保山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研究方向清晰,符合保山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跑全市或省内前列,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能力。
3.依托企业有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的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等高水平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组织填报《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策。
第十二条 对批准建设的,依托单位组织填报《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共同签订合同书。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期满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进入运行期,定期组织考核与评估,“不通过验收”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期满再次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拥有独立学术管理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术指导机构是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任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必要时可设1至2名副主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市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7至15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成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单位以外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人才培养,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伦理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应积极营造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勇于探索、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发生更名、主任变更、研究方向、内容变更或结构调整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在规定时间完成《保山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况。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评估”和“不通过评估”。“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推荐申报云南省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不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整改,整改到期后组织专家重新评估。
评估结果为“不通过评估”或不参加评估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使用“保山市××重点实验室(筹)”,通过验收的正式命名为“保山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Baosha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