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5-X/20230619-00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一村一品”村镇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主导产业的服务与支持,加快全市“一村一品”村镇建设,充分发挥“一村一品”在培育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的背景与过程
为加快全市“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建设,充分发挥“一村一品”在培育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完成《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
《办法》是《保山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中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保山市农业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202—2024)》的行动支撑,(意见)中提出的每年每年创建市级示范村镇、创建1个全国示范村(镇)均已列入《保山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保证了《保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一村一品”创建工作的意见》与《保山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
《办法》起草工作自2023年3月启动,前后历时近4个月。形成的《办法》初稿并在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内征求意见;于2023年4月23日征求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局属二级站所等13个部门的意见建议,13个部门提出了7条修改意见建议,采纳意见建议5条,不予采纳意见建议2条,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众征求意见,以及在2023年5月5日的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上,针对与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于2023年6月2日在中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党组2023年第10次会议上研究,对在党组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后进行公布。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由总则、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审核认定、动态监测、附则五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一村一品”村镇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主导产业的服务与支持,加快全市“一村一品”村镇建设,充分发挥“一村一品”在培育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是指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主导产业优势特色鲜明、质量效益明显、联农带农紧密,基本实现村、镇融合发展,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行政村(社区)和乡镇(街道)。第三条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的申报程序、审核认定、动态监测等适用于本办法。
(二)申报要求。第四条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申报主体为行政村、乡镇、有农业生产的社区或街道。第五条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申报主导产业应为当地的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食品加工、特色文化(包括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和新业态(包括休闲旅游、民宿、电子商务等)的具体品类。第六条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申报条件:一是主导产业基础好。村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200万元,占全村农业生产总值的30%以上。乡镇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万元,占全镇农业生产总值的20%以上。二是融合发展程度深。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有机衔接,实现了链条化、一体化发展。电子商务、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生态涵养等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新产业新业态已有初步发展。三是联农带农作用强。申报村至少有1个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村常住农户数的20%以上。申报乡镇有1个以上农业企业,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镇常住农户数的20%以上。四是特色产品品牌响。申报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商标注册,加强宣传推介,培育知名品牌,在当地有一定美誉度,获得各类荣誉称号或县级以上表彰。
(三)申报程序。第七条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按年度进行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年度申报不受名额限制。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局结合村(社区)、乡镇(街道)产业区域布局以及农林牧渔业发展情况,根据各县(市、区)发展目标可将申报名额下达到乡镇(街道),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乡镇(街道)进行申报,并填写《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申报书》(见附件3)。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局对村(社区)、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提供产值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认定。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的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的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名单。第十一条 拟认定的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名单报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有关新闻媒体或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认定的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名单提请局党组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五)动态监测。第十三条 对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按创建基本条件进行3年一次的动态监测,按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进行监测,对监测不达标的村、镇,取消其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资格。第十四条 对出现行政区划调整、主导产业变更、示范作用不强、发生严重侵犯群众利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将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的信息变更、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资格并进行通报。
(六)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