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2-1108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1-08 |
文号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相关要求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的《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39号)等要求进行测算,符合保山市现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施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宣传,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准确把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具体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有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三、认真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有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积极稳妥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贯彻落实
《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关乎被征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新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情况发生。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及时更新,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