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00MB1559981D/20230531-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5-3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属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严格决策程序,建立信息对称、职责清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管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引导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确保高质量投资推动市属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经市国资委2023年第8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的《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施行。请各市属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认真抓好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及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工作。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531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严格决策程序,建立信息对称、职责清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管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引导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确保高质量投资推动市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6)《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云国资改革〔2021293)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云国资规备〔20188)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属企业是指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所称投资包括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及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和其他投资。本细则所称董事会是指市属企业董事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是指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并适时动态调整市属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立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明确市属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红线底线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特别监管类企业是指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投资和监督检查情况,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属企业实施特别监管:

(一)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70%)且连续两年亏损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企业负面清单管理要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三)未履行或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上年度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20%的,实施特别监管的市属企业。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和购置不动产等。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金融投资是指一年期以上证券、基金和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其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金额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在投资项目上的资产、权益投入金额,投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包括市属企业及其控制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市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按照企业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国资委相关投资监管制度中明确要求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的项目。

第八条  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健全国资监管体制的有关要求,依法对市属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管理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是国资委履行投资监管职责和市属企业开展年度投资活动的重要依据,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国资委于每年底前发布关于开展次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工作通知,市属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并将按照《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编制的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将市属企业境外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管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市属企业应在年度投资计划中明确投资的种类、规模、方式、领域、资金来源与构成等要素,并在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中专题报告投资计划和执行情况。市属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云南省中长期规划纲要、保山市中长期规划纲要行业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国资委发布的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

(三)符合企业战略规划发展方向,聚焦主责主业,符合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

(四)符合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融资能力,与企业管理经营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五)注重综合回报,准公共性项目要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中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

第十一条  国资委每年11日起至310日止受理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市属企业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审核备案,国有全资、国有控股的市属企业在国资委对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后,应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文件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及相关附表、附件;

(二)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有关决策文件、董事表决意见、会议记录(董事签字认可)、会议纪要及其他决策文件;

(三)经第三方评审或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二)投资方向和年度投资总体目标,主要包括投资的战略方向、投资计划对于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和促进做强做优做大的预期作用、目标;

(三)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分析,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水平影响分析;

(四)与年度投资计划相匹配的资金来源与构成;

(五)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主要围绕年度投资结构固定资产、股权、金融与其他投资)业务板块(主业与非主业投资)、区域分布(省内外、境内外投资)年度投资计划进度、新投项目与续投项目等进行分析;

(六)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举措,投资收益主要指标及风险评估、应对措施;

(七)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八)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和负面清单对投资项目的监管要求,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风险防范、投资回报等方面,对市属企业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评审或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投资计划备案涉及以下情形:

(一)对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予以备案;

(二)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国资委于30个工作日内以意见沟通函方式向企业反馈意见;

2.企业应当根据意见沟通函的要求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逐项书面反馈重点问题落实情况,并于收到意见沟通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送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的修改完善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补充说明,国资委对符合监管要求的予以备案;

3.对修改完善或补充说明后仍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投资计划,国资委以监管意见函方式出具监管意见。

第十四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投资计划履行备案程序期间,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在履行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可按投资计划开展。非主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完成后方可实施。列入特别监管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履行审核备案程序后方可实施。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前须按负面清单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变更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对年初已备案的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国资委原则上每年1031日后不再受理当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只对由于特殊政策原因及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确需追加或调整的投资项目,视情况受理。

(一)市属企业要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质量,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报告的格式和行文程序参照年初投资计划备案要求,重点说明调整事项的必要性和具体情况,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

(三)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计划调整涉及的下列情况实行分类受理:

1.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未超过10%、非主业投资比例未突破控制上限的,在符合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国资委报告投资计划调整情况,说明调整变化理由;

2.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0%或非主业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重新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备案或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程序;

3.列入国家或改革试点的企业按照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中涉及负面清单的项目、非主业投资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金融类投资项目、重大项目等特别监管类的项目及特别监管类企业实行特别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国资委下发的市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和转发的境外投资负面清单,结合企业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更为具体的负面清单。企业应当于国资委下发的市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和转发境外投资负面清单后40个工作日内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企业负面清单报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国资委按照市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要求,对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一)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三)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按照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国资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开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当履行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报国资委审核。市属企业申请开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及相关附表、附件;

(二)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有关决策文件、董事表决意见、会议记录(董事签字认可)会议纪要及其他决策文件;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股权及金融类其他投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四)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等方案;

(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集团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国资委在市属企业提交合格材料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意见,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或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论证或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反馈时限内。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对市属企业非主业投资从规模和方向上实施监管,市属企业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投向要求: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

(三)具有一定核心技术、人才、市场资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参与由主业企业主导开展合作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开展非主业投资不得涉及以下情形:

(一)超过国资委核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

(二)安排投资方向不明、预留投资空间的项目;

(三)投资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具备竞争力的项目等。

第二十三条  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调整与年度投资计划备案、调整工作同步开展。市属企业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的同时,向国资委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的请示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主业投资总体情况,拟开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措施;

(二)全部非主业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及附表;

(三)符合监管要求可在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中剔除考虑的项目及相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根据企业报送的非主业投资比例请示文件,分类分户根据非主业投资项目情况核定各企业具体比例。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市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原则上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控制上限分别为10%8%5%。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控制上限按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有关要求执行。经国资委审核确认的拟培育主业在投资管理上视同主业对待;

(二)列入特别监管类的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商业一类企业严控在5%以内,商业二类企业严控在3%以内,公益类企业严禁非主业投资;连续两次被实行特别监管的企业不得进行非主业投资;严禁开展推高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三)市国资委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阶段,根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具体非主业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分户核定下达当年非主业投资比例。

第二十五条  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前,报国资委审核。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及相关附表、附件;

(二)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有关决策文件、董事表决意见、会议记录(董事签字认可)会议纪要及其他决策文件;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投资资金来源等,股权及金融类其他投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四)投资主体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及其他部门审核意见或备案(核准)文件;

(五)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属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参股(认购)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开展的投资等经济活动(不包括公募基金投资相关经济活动)需符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要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属企业及其控制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开展基金投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资产负债率偏高或者现金流紧张的非金融类企业通过设立基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等落实企业降杠杆要求的情况除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基金投资;

(二)未建立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或者基金投资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基金投资;

(三)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专项资金等限制性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四)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开展基金投资;

(五)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基金投资;

(六)不得投资、设立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

(七)不得以基金形式(资本运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机构除外)对以下单位进行投资或开展合作: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职工集资款的单位;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基金管理能力的单位;

(八)不得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他形式的连带责任;

(九)不得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基金投资;

(十)不得以基金形式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非金融主业属企业所开展的金融类投资项目应当纳入非主业投资项目管理。属企业及其控制企业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基金的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非金融服务类企业在基金类投资中涉及下列情况,由企业提出申请,在关于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的请示文件中逐项说明,经国资委审核确认后,可不纳入当年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范围:

(一)出资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执行落实专项任务的基金

(二)出资经国资委批准并由属企业设立和管理的、落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任务的基金;

(三)市属企业设立和管理的投向明确且投资于主业的产业基金。对此类基金,属企业集团应当定期动态监控基金投向,确保聚焦主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明确由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经属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6)的要求报送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受让上市公司方案、项目可研报告、股份转让协议、尽调报告、上市估值报告、律所意见、战略协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他金融类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债权投资等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投资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资委依法对属企业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管,事前规范决策、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评价问责,确保出资人权益。属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三十一条  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等内部决策制度要求,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指导下属企业建立规范的、权责边界清晰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流程。属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董事会在投资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原则上属企业投资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决策,确需授权决策的,经董事会审议,向国资委报告并取得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不超过一级。董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列入特别监管类的企业不得向下授予投资决策权限,所有投资项目需由集团董事会审核决策。境外投资决策统一由董事会审议决策,董事会不得向下授予境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十二条  对于涉及重大投资事项的董事会议案,董事会会议通知及议案内容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董事,临时通知的投资议案,至少在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董事。因审议重大投资紧急事项而豁免通知期限的会议次数,每年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临时召开董事会或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投资议案,董事可根据议题性质、对出资人影响程度等情况妥善处理,包括建议推迟审议、推迟表决、表决时附加条件同意、弃权、反对或同意等。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操作指引的规范下,行使权力,董事对投资议案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会议案审议等相关工作;

(二)全面了解投资议案背景与内容,准确把握议案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政策,深入分析议案可行性和对企业的影响;

(三)通过调研、调阅资料、询问相关部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沟通会、董事例会以及与其他董事沟通方式深入研究议案,以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对议案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

(四)根据章程和议事规则,按照议案表决权限,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上独立、专业、客观的发表意见;

(五)对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跟进。

第三十五条  投资事项的议案,由属企业董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审议,董事对投资事项的议案,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附加条件的同意,董事会对决策人员所发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并签字备查。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必须提供研究决策的完整材料,并形成决策文件。董事对投资事项议案的投资表决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董事责任。董事未及时向董事会或出资人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建立投资事项的跟进和报告制度,在董事会工作报告中专题报告投资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国资委对属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审计、稽查等动态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运用云南省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对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属企业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投资风险监测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属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二、三、四季度首月10日前,向国资委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应当包括投资完成情况说明和相关附表两部分。

第四十条  国资委定期监测重点监管项目的项目执行情况。属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国资委报送上月重点项目执行情况,并在项目立项、开工、竣工、退出等关键时点,主动报送投资项目动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属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分析,董事会应定期听取、检查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及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属企业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重大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项目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委。

第四十二条  属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工作要求,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填写投资完成情况表,将书面报告和电子版材料于每年215日前报送国资委。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执行年度投资总体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包括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等;

(四)上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须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保国资发〔202280,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评价对象、实施程序、评价方法、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进行规范,每年应当将后评价工作报告及结果运用情况报送国资委。属企业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投资经验,完善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属企业应结合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重点监督项目的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国资委对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的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问题向企业及时警示风险,视情况通报,并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投资风险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属企业要牢固树立投资回报的理念,竞争性投资项目要注重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公益类投资项目要注重项目综合回报,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中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评估机构,以合规管理、风险防范为重点,规范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强化信息化监控,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国资委对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项目风险防控,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开展专项风险评估,科学研判并购项目价值,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切实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能力。严控虽符合主业但只扩大规模,不提高技术、效益、品牌影响力、竞争力的并购项目,避免产业链过度延伸和企业规模盲目扩张。

第四十七条  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

(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等;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五)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六)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动乱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属企业应在向国资委报告投资重大事项的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及下一步风险防范预案工作。国资委根据属企业的报告及处理情况,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资委指导督促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结合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领导人员管理、纪检监察、巡视审计成果的运用,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属企业。相关属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属企业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国资委将根据《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保国资发20234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发〔202013)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国资委代表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其他部门监管的企业,可由托管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制度,加强托管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