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59981D/20230331-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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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现将经市国资委2023年第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的《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施行。2019年公布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的通知》(保国资监〔2019〕6号)同时失效。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行规范的投资管理体系,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35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和《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的通知》(云国资改革〔2021〕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所称投资包括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及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境内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和其他投资。本办法所称董事会是指市属企业董事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包括市属企业及其控制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市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企业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市国资委相关投资监管制度中明确要求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十四五”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规划》,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审核备案,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及穿透式监管,明确特别监管企业范围和监管方式,对特别监管企业进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和项目后评价;指导市属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合作,提升协同力,规避同质化竞争;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市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体现出资人意愿,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战略规划;服从企业功能定位,坚持突出主业,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严控不符合主业发展方向的投资;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营规模、负债情况、融资能力、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开展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活动。市属企业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按时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重点项目推进、投资统计分析等信息。配合市国资委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重点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三章 投资监管体系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三)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制度;
(八)投资信息管理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九条 市国资委运用云南省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市属企业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投资和监督检查情况,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属企业实施特别监管: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含70%)且连续两年亏损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企业负面清单管理要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上年度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20%的。列入特别监管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备案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并适时动态调整市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投资负面清单包括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和穿透式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市属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创新投资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加强监管协同、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提高监管效率,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严控非主业投资比重,商业一类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10%,商业二类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8%,公益类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5%。非主业投资为国家或省、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可适当放宽投资比例。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文件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及相关附表、附件;
(二)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有关决策文件、董事表决意见、会议记录(董事签字认可)、会议纪要及其他决策文件;
(三)经第三方评审或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二)投资方向和年度投资总体目标,主要包括投资的战略方向、投资计划对于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和促进做强做优做大的预期作用、目标;
(三)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分析,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水平影响分析;
(四)与年度投资计划相匹配的资金来源与构成;
(五)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主要围绕年度投资结构(固定资产、股权、金融与其他投资)、业务板块(主业与非主业投资)、区域分布(省内外、境内外投资)、年度投资计划进度、新投项目与续投项目等进行分析;
(六)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举措,投资收益主要指标及风险评估、应对措施;
(七)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八)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市属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市属企业提交的合格材料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意见,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或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论证或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反馈时限内。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开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当履行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属企业申请开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及相关附表、附件;
(二)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有关决策文件、董事表决意见、会议记录(董事签字认可)、会议纪要及其他决策文件;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股权及金融类其他投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四)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等方案;
(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市属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中涉及负面清单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金融类投资项目、重大项目等特别监管类项目及特别监管类企业实行特别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做好投资尽调、论证、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材料存档。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属企业董事会在投资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投资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决策,确需授权决策的,经董事会审议,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不超过一级。市属企业各级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运用云南省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审计、稽查等动态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分析,董事会应定期听取、检查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及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重大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项目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的财务管理,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客观真实的反映相关财务数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和监督评价,促进提高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市属企业应每年二、三、四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应当包括投资完成情况说明和相关附表两部分。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2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执行年度投资总体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包括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等;
(四)上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须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保国资发〔2022〕80号),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评价对象、实施程序、评价方法、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进行规范,每年应当将后评价工作报告及结果运用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实施项目后评价应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企业实施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市国资委在对企业开展审计时,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执行和效益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考核。
第七章 投资风险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根据项目类别做好项目退出的时间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视情况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资产负债率较高,纳入重点监管的市属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对市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价,并及时将检查情况、评价结果反馈市属企业。相关市属企业应按照检查情况、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的,市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市属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内部投资管理奖惩制度,强化对违反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规范投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有泄露市属企业投资信息、违规干预企业投资决策和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等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国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承担的由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定的投资项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市属金融企业投资监管同时遵守国家相关金融监管规定。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其他部门监管的企业,可由托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加强托管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的通知》(保国资监〔2019〕6号)同时失效。各市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政府审批程序、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七)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
(九)技术、装备和工艺低于国内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项目。
(十)与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十一)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投资。
(十二)向四级以下子企业(不包含四级企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或注入资产、股权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
(一)企业功能定位和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企业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
(四)企业单项项目投资总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10%(含)以上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五)资产负债率高于70%、带息负债比率高于70%的高负债企业且上一年度净利润为负的市属企业所有固定投资、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
(六)主业非商业房地产的企业新增商业房地产业投资项目。
(七)投资新设、参股持牌金融机构。
(八)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
(九)新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