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59981D/20230331-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3-3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起草背景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行规范的投资管理体系,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的通知》(云国资改革〔2021〕293号),按照市国资委职能职责,结合国资监管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及《清单》。
二、目标任务
《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市国资委及投资项目主体市属企业在投资行为全过程中的相应职责。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健全国资监管体制的有关要求,依法对市属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进一步明确了市属企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三、主要内容
《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共有九章三十一条,主要涉及投资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风险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总则:明确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所称投资包括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及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境内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和其他投资。
投资监管职责:主要明确市国资委及投资项目主体市属企业在投资行为全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投资监管体系:要求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对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和穿透式监管,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投资事前管理:明确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报告,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投资事中管理:明确市国资委要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审计、稽查等动态监督管理;市属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分析、加强投资的财务管理。
投资事后管理:主要明确市属企业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报送市国资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应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投资风险监督管理:明确市属企业应当从公司治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市国资委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对市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追究:明确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及市国资委工作人员有泄露市属企业投资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保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涉及12项禁止类和8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四、涉及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