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12个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治信访、综合协调、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资金年度计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承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电话:0875—3038186
(二)计划财务科。组织编制单位预算发展规划,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年度需求计划,负责财务预、决算。负责单位财务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单位承建工程项目账务核算管理及竣工决算编制工作,负责住房维修资金核算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工会财务核算管理工作。负责统筹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统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县(市、区)住建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科。负责房地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房屋产权管理。起草或拟订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租赁、房屋交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工作,负责市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监督、审核工作。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和安全。
(五)住房保障科。拟订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申报、审核、安排、备案和落实工作并配合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统计和报送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分配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销售价格的审核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科。负责贯彻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及计价依据的实施,发布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管理和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管理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专项审查和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和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
(七)城市建设科。拟订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及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照明等)公用(城市供水、燃气、公厕、停车场)设施建设。负责城市燃气经营资质、城镇燃气安全运营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工作,负责市级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评定工作。
(八)村镇建设科。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指导乡村振兴战略中涉及的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指导美丽集镇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指导特色民居设计成果推广应用、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工作。指导重点小城镇培育建设。指导国家、省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指导移民建镇、撤乡并镇的工程项目建设。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拟订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政策法规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重大政策事项。组织推进依法治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各项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草案。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诉与国家赔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律顾问服务等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科。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拟订全市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提出全市城市管理的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指导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加强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牵头受理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纠纷的行政复议,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协调查处。
(十二)城市更新科。负责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老旧小区(厂区)改造、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市城市体检评估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指导县(市、区)做好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的利用传承工作。负责拟订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管理、城市雕塑建设等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保山中心城市市级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拟定机关党委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的党务、党员管理、思想教育、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纪检监察、工会、青年、妇女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负责编制本系统内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内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2个:
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构配件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工作;负责市直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备案工作;负责市直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直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工作。
保山市市政建设管理站: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起草地方性市政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制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改造、维修计划,进行行业监督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移交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网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市政设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推广应用市政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