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按年适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渠道
1、“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开页面:(//www.alkalih2o.com/bmym/bsszfhcxjsj/zfxxgkpt.htm);
2、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3、其他:新媒体(微信公众号:保山住建先锋)、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政务服务大厅、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4、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B区;
开放时间:08:00—11:3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223750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本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4室。
办公时间: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3038186
2、信函、传真或邮件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678000
传真号码:0875-3038187
电子邮箱:bsjsjbgs@163.com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下,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保山市提交。链接: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bmid=6cc50401-9847-42cc-9d00-579b0a27b55e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指南下方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5.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保山市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4室;联系电话:0875-2207086。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级行政机关(云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话0871-64322033,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0875-2160031,地址:隆阳区同仁街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