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30814-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发 | 发布日期 | 2023-08-14 |
文号 | 保政发〔2023〕9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向乡镇(街道)赋权扩能的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现将《保山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乡镇(街道)基本职权、向乡镇(街道)赋权扩能、科学界定乡镇(街道)权责边界,是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层治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基层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省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行政赋权指导目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履职尽责,按照有关要求,统筹抓好《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行政赋权指导目录》的落实落地。
二、认真组织赋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保山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明确的行政职权事项外,还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乡镇普遍需求、管理迫切需要、承接条件成熟”的原则,在《行政赋权指导目录》内研究提出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赋权乡镇(街道)的行政职权事项。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赋权基础上,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清单”的要求,指导好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量力而行选择赋权事项,不能搞简单化的“一刀切”式赋权。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自主性,聚焦关键领域和管理迫切需要,根据乡镇(街道)实际需要、承接能力,分类、分阶段、精准科学推动赋权,做到成熟一批、赋予一批。
三、精准编制权责清单
编制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将《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地方立法明确的法定职权事项,以及市、县两级政府统一赋权和乡镇选取赋权的有关赋权事项列入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严禁擅自减少《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职权事项和变更职权事项名称。市人民政府统一赋权的职权事项原则上应全部纳入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若统一赋权事项在个别乡镇(街道)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报市级权责清单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暂不纳入该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因实际管理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需对部分赋权事项的行使范围、执法区域等进行界定的,应在该乡镇(街道)的权责清单内予以说明。各县(市、区)要在2023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所辖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清单”。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含有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及备注栏11项要素,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稳妥做好事项交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完善相关手续,明确赋权事项行使范围及承担责任,移交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落实“一支队伍管执法”,实体化组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五、推动赋权落地见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先培训再下放”的原则,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赋权事项的业务培训,做到成熟一批、下放一批。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跟踪监督赋权事项实施情况,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六、强化赋权事项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严防监管缺位;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确保赋权事项运行顺畅高效;要坚持放权与监管并重,各赋权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做到“放权不放责”。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 项 名 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县级民政 行政主管部门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2 | 县级自然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3 | 县级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4 | 县级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5 | 县级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6 | 县级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7 | 县级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8 | 县级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9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0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1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2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3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4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5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16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17 | 县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 |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年 第220号) |
18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9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20 | 具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21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22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23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4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5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6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7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8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9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0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1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2 | 县级林草 行政主管部门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3 | 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34 | 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
35 | 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6 | 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7 | 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38 | 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39 | 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40 | 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备注:以上赋权事项,行政处罚的赋权方式为下放。